
關于印發《清潔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20〕1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促進清潔能源開發利用,優化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我部制定了《清潔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F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清潔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 政 部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清潔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清潔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 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 法。 第二條 清潔能源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是指通過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清 潔化石能源以及化石能源清潔化利用等能源清潔開發利用 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專項資金實施期限為 2020-2024 年。到期后按 照規定程序申請延續。 (一)會同相關部門制訂專項資金管理制度以及相關配 套文件; (二)負責編制專項資金預算,根據部門提出的資金安 排建議和年度預算規模,統籌確定專項資金安排方案; (一)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制訂清潔能源相關行業工作 方案; (二)根據清潔能源發展實際情況,提出資金年度安排建議; (三)組織實施清潔能源開發利用工作,負責監督檢查 工作執行及完成情況; (一)負責本地區專項資金的分配、撥付并制定具體操 作規程; (三)負責對相關工作實施、任務完成以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按照預算管理績效要求對本地區專項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開展績效自評及項目的績效評價,加強績效結果應用。 (五)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關于清潔能源發展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條 專項資金分配結合清潔能源相關工作性質、目標、投資成本以及能源資源綜合利用水平等因素,可以采用 競爭性分配、以獎代補和據實結算等方式。采用據實結算方式的,主要采用先預撥、后清算的資金 撥付方式。 第十一條 使用專項資金對“十三五”期間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給予獎勵,采用據實結算方式,按照改造后電站 裝機容量(含生態改造新增)進行獎勵,標準為東部 700 元 /千瓦、中部 1000 元/千瓦、西部 1300 元/千瓦。以河流為單元的給予獎勵資金不得超過總投資(生態改 造費用納入改造總投資)的 50%。獎勵資金可以由地方統籌使用。 第十二條 使用專項資金對煤層氣(煤礦瓦斯)、頁巖氣、 致密氣等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給予獎補,按照“多增多補” 的原則分配。超過上年開采利用量的,按照超額程度給予梯 級獎補;未達到上年開采利用量的,按照未達標程度扣減獎補資金;對取暖季生產的非常規天然氣增量部分,按照“冬增冬補”原則給予獎補。 第十三條 計入獎補范圍的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量按 照以下方式確定: 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量=頁巖氣開采利用量+煤層氣 開采利用量×1.2+致密氣開采利用量與 2017 年相比的增量部分 第十四條 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獎補資金計算公式如 下: 某地(中央企業)當年獎補氣量=上年開采利用量+(當 年取暖季開采利用量-上年取暖季開采利用量)×1.5+(當年開采利用量-上年開采利用量)×對應的分配系數 某地(中央企業)當年獎補氣量≤0 時,按 0 計算。 某地(中央企業)當年補助資金=當年非常規天然氣獎 補資金總額/全國當年獎補氣量×某地(中央企業)當年獎補氣量 第十五條 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獎補資金分配系數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一)對超過上年產量以上部分,按照超額比例確定分 配系數:對超過上年產量 0-5%(含)的,分配系數為 1.25;對超過上年產量 5-10%(含)的,分配系數為 1.5;對超過上年產量 10-20%(含)的,分配系數為 1.75; 5 對超過上年產量 20%以上的,分配系數為 2。 (二)對未達到上年產量的,按照未達標比例確定分配系數: 對未達標部分為上年產量 0-5%(含)的,分配系數為 1.25; 對未達標部分為上年產量 5-10%(含)的,分配系數為 1.5; 對未達標部分為上年產量 10-20%(含)的,分配系數為 1.75; 對未達標部分為上年產量 20%以上的,分配系數為 2。 (三)每年取暖季(每年 1-2 月,11-12 月)生產的非常規天然氣增量部分,分配系數為 1.5。 第十六條 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獎補資金采取先預撥、后清算的方式。地方和中央企業按照有利于非常規天然氣開 采的原則統籌分配獎補資金,并用于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 的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 其他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的支持事項,具體資金分配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另行確定。 第十八條 財政部會同中央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地方和中 央企業申請專項資金。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統稱各?。┧?利、財政部門匯總本地區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獎勵資金申請,按照規定時間向財政部和水利部報送相關申請材料和數 據,并對報送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水利部根據各省報送的材料和數據以及獎勵標準,向財 政部提出資金撥付建議。 財政部依據水利部提出的資金撥付建議,按照預算管理 有關規定下達預算。 第二十條 地方企業向各省財政部門申請非常規天然氣 開采利用獎補資金,并報送相關材料和數據。各省財政部門 審核報送的材料和數據,匯總企業上年實際開采量和當年預 計開采量,其中上年實際開采量由財政部當地監管局簽署意 見后,按照規定時間一并上報財政部、國家能源局。 中央企業匯總所屬企業上年實際開采量和當年預計開 采量,其中上年實際開采量由財政部當地監管局簽署意見后, 按照規定時間上報財政部、國家能源局。 國家能源局按職責分工對各省和中央企業申報數據進 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函告財政部。 財政部依據國家能源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和申請企業 提供的數據測算,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下達預算。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有關規定執行。 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 將本年度專項資金安排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及時報財政部 和中央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財 政部要求,對專項資金實施監管。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開展 全過程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目標管理,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加強評價結果應用。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專項資金。 各級財政、水利、能源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 審核、分配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 的單位(個人)分配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或者標準分 配或使用專項資金等,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 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商有關主管部門按職責分 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印發的 《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5〕 8 87 號)、《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補 充通知》(財建〔2019〕298 號)同時廢止。